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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2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贩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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