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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一季度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上年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调剂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查部门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监督查询。
  监督查询包括:参加养老单位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无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有无谎报参加保险人数和瞒报工资总额行为,有无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金和截留、侵占、挪用养老保险费以及冒领养老金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代会、退管组织及职工个人,对本单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查询,由负责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如有争议,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作出仲裁决定,如不服从仲裁,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或无故少缴、不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查询督促后仍逾期不办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提请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可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直接送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送达。
  实施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坚持参加自愿、资金自主的原则。其条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完成当年生产经营和利税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视本单位经济状况而定,可采取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差时少补充的方法进行。一般每年交纳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定期缴纳。
  第三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时,应将保险费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三十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支付:
  (一)职工达到离退休(职)年龄,办理手续后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将本金和利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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