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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九条 职工缴费年限是指按政府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时起,至达到离退休年龄止,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完成的缴费时间。其中有一方未实现缴费的,不得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月累计,按年计算。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992年7月1日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止,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抚顺市改革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抚政发〔1994〕78号文件)实施前(199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按《条例》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条例》十五条规定,支付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是:
  (一)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
  2.缴费性养老金;
  3.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费;
  4.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5.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二)各项补贴
  1.煤粮补贴;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4.肉食补贴;
  5.燃料补贴;
  6.燃电补贴;
  7.粮价补贴;
  8.房改补贴;
  9.交通补贴;
  10.生活补贴。
  (三)其他费用:
  1.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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