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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年度平均人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计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条例》九条第二款中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用人单位实行部分生产资料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经济收入不固定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其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 第九条一款(二)、(三)项提及“退休费总额”是指缴费当月的离退休(职)费总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年末将本单位职工或从业人员下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盖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与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对每一职工“视为缴费年限”的工龄核定和1993年末基本工资认定封存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聘用制干部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确定其缴费额时,应以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三资企业是以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对借故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承认其所支付的工资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以其他手段套取现金支付工资而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停止供应发货票。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督促个体经济组织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绝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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