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开资前5天将《社会保险基金缴拨单》填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应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员应以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为据,审核参加保险的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上签字盖章。各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缴”或“同意缓缴”戳记予以审批支付工资。
对不能按时办理缴款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按上月缴纳的金额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见票即付”印章,送交该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在用人单位帐户资金不足或无款时,由各开户银行按扣款先后顺序予以代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停产、限期整顿或暂时亏损,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确有暂时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基金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满,在补缴基金的同时,应按基金专户存款利率缴纳缓期期间的利息,其利息并入基金。
第七条 凡在抚顺地区(清原、新宾除外)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桥涵、园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维修等施工的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建设单位一律按工程总造价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标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其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同时还应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的规定,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九条 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月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当月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表,调整缴纳金额。调整的方法,则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和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增加或减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