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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8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城镇企业的职工”是在抚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各种联营企业职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分合作制企业职工;国有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职)人员。
  第三条 铁路、电力、邮电、统配煤矿、输油管道、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银行(不包括地方合作银行)等部门实行行业统筹,暂不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
  第四条 《条例》二条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其单位组织的收入不上缴国家预算,支出国家预算不拨款,自求平衡,节余留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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