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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条件的用地项目,也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年限。
  第十条 需要出让的地块可根据需要统一整治。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有意受让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统一测算出让金底价。出让金底价由出让方指定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参照标定地价(公示地价),结合市场供求等因素测算。
  招标出让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拍卖出让的,竞买最高价为出让金;协议出让的,由国土部门在出让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受让方协商议定出让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市)国土部门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受让方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须向国土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国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号;
  (三)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筑规模、投资建设期限、建设开发程度;
  (五)出让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六)出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当日向国土部门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
  招标、拍卖出让的投标、竞买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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