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94]45号和赣府发[1994]46号文件关于“国家和省调拨的化肥在省内由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的精神,考虑我省化肥、农药需求量大,资源缺口较大,供应点多面广,一些地方运输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保留地市农资公司机构,保留其农资经营权,但对其经营范围和工作职能作些调整。具体的经营范围和任务:(一)经营除中央安排、地方外汇进口、省计划收购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承担本地市范围内的农资商品余缺调剂任务;(二)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三)按自愿的原则,受省、县农资公司委托,开展代储、代运化肥业务;(四)从事开拓经营。
赋予地市农资公司以下7项行业管理职能:(一)负责与地市计委衔接,编制本地市年度农资商品供求平衡计划;(二)受省、县公司委托,根据农资合理流向,负责本地市农资商品中转和代储代运;(三)负责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四)配合地市工商、计量、物价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五)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开展农资价格的监控检查;(六)了解本地市农资商品供求动态,及时反馈信息;(七)负责指导本地市农资系列化服务工作,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查。地市农资公司执行以上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农资集团公司依据各地市所属县(市、区)农资公司调拨大化肥数量,付给一定数额的管理手续费,并计入化肥成本,从省农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费-手续费”中列支。
地市农资公司经营作价办法、中转和代储代运的收费办法以及省农资公司付给其手续费的来源,由省供销社拿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后另行下发。
二、关于县(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改革
鉴于各县(市、区)基层供销社经营情况不同,遵照国务院关于减少流通环节的精神,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县(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的农资供应形式。利益分配在有利于做好农资供应工作,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前提下,由县(市、区)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后确定。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统一进货,由县(市、区)农资公司统一组织货源;(二)统一环节,不能把基层供销社作为一级经营环节,基层供销社不安排批零差率,而由县(市、区)农资公司依其销售实绩等给予一定手续费或分利;(三)统一结算,由县(市、区)农资公司统一结算,基层供销社单设辅助帐户;(四)统一价格,严禁个人承包或变相个人承包,基层供销社按县(市、区)物价局规定的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为保证地市农资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应对其在转轨变型中新办的第三产业或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扶持,并在立项、技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