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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对外贸易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对外贸易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5]8号 1995年1月22日)


  1994年,我省外贸出口完成了省政府于年初提出的任务,提前一年实现了“八五”外贸出口计划,成绩很大,但同全国特别是同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1995年,我省外贸出口任务艰巨。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速度,齐心协力完成全年的出口任务,切实解决全省对外贸易的实际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全省对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关系,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大推进股份制改造力度,按《公司法》规范,有计划地组建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充实和完善企业集团,已成立集团公司的要运转,要创造条件组织大型外贸企业集团,开展规模经营。特别困难的外贸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立,其资产负债由母体负担。其母体所欠债务,应从分立企业所实现利润中逐步偿还。对分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予以注册登记,银行应予以信贷支持。新分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各级外经贸委(局)代表国家对本级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要在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推动基层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发展对外经贸事业。
  二、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对外经贸发展的决定》(鄂政发[1994]33号)的规定,实行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对外贸盈利企业上交33%所得税,仍实行先征后退,当月征、次月退,进入外贸发展基金帐号;对亏损外贸企业分离出来的子公司当年盈利上交的所得税,全部返还母公司用于消化超亏挂帐包袱。
  三、省财政安排的外贸出口周转金,是对扩大外贸出口和增加出口产品生产的有力支持,从今年起,按5500万元安排,稳定不变。对使用出口周转金的企业可适当收取占用费,用作补充外贸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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