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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与国家价格法相悖)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调控市场物价的需要,本着宽严适度、合理衔接的原则,全省暂定对附件中所列33个品种进行价格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监审品种,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省物价局可以适当调整监审品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生产、经营本规定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如需要变动价格时,应主动向物价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意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第二章 监审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居民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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