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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2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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