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区管理职责分工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