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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4日)修改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布《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杭人大〔1995〕1号)


  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9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2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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