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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
  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加强执法力度,严肃事故查处,督促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劳动者的培训,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全面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素质。积极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六、关于职业培训
  根据《劳动法》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职业技能事业的发展。一是开辟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鼓励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开办职业培训实体,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网络,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增加职业培训经费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分担费用。二是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到1995年底以前,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有50%的人员经过培训,持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上岗;1996年底达到70%;1997年底争取达到100%。为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整体提高,各用人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的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外,还可根据其经济效益或行政事业费用的具体情况,增加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标准。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和劳动者选择职业岗位提供依据和凭证。
  七、关于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各用人单位都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争取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之中;各县(市)、地、州、市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二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要重视解决好集体劳动争议,对集体争议要实行预警制度,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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