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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劳动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就业工作,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通过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为促进就业,自治区采取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为奋头目标,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指导方针。在城镇以实施《再就业工程》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在农村以实施《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为重点,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转移。当前,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劳动部等十部委文件中提出的税收优惠、工商管理、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大力兴办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对于失业人员,要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并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转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二是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进行,严禁非法裁员。三是要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对城镇社会劳动力继续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持有效证件就业、上岗制度;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保证城乡劳动力的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四是要增加对就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就业基金制度和劳动信用社。对于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运用就业经费中的生产扶持资金或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予以扶持。五是要注重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保证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特别是要做好少数民族的就业工作,发展和壮大少数民族职工队伍。
  四、关于工资
  根据《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新体制。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狠抓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经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可按照“两低于”原则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试行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其他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是全面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督促企业做好工资支付工作。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各地、各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积极想办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可根据国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对确因非人为因素,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办法,帮助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四是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继续实行并改进、完善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有机结合的调控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要积极试行并逐步扩大经营者年薪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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