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治区将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步在新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实施;第三步在其他用人单位实施。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全区有4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以前有9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领导和宣传,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大面积、区域性整体推进。
  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法》有关合同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考虑他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年龄、身体、技术状况以及当地就业状况依法做出合理安排,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和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非法定原因,合同不得解除。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各地可选择1-2个非国有企业,试行通过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并逐步在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中推行。当前,各地、各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并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是扩大养老保险改革的覆盖面,在1995年底以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统筹基金,逐步实行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身份的一体化管理。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二是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在1996年底以前,全区普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金实行定期调整的机制。三是实现失业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从1995年1月起,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所有失业人员,都有权按规定的比例享受失业救济金。四是积极进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五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三、关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