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以
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保证我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劳动法》,现就贯彻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现有的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以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