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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七)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按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期间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八)已实行合同化管理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如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可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不一致,可以变更与其相关的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四、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首要任务,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的根本举措。这项制度的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列入改革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要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证“改制”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注意保护老职工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协调作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机,非法裁减人员。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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