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之日起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招、聘、雇的劳动者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现有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原则上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具体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一)破除用人单位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等身份界限。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地位上一律平等。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确认。除指令性分配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再向用人单位下达用人计划和干部指标。
(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与聘用(或任命)部门签订,无主管部门的,按隶属关系与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签订,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生产工作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现有的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职工;指令性分配到用人单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以及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除本人有明确期限要求外,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指令性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法定原因外,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擅自离开用人单位另从它业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对劳动者所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及培训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酌情收缴培训费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赔偿费由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平均分担;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按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赔偿至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的赔偿金。
(五)现有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一般都应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固定工身份的,企业可给6个月的时间允许其联系调出,联系调动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80%的生活费,期满,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按失业职工由失业管理机构管理;属于原合同制身份的,劳动关系可维持至原合同期满,届时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其他身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律按劳动者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聘、雇的劳动者按月工资总额)的8%至10%,按月增发工资性补贴。劳动行政部门按国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至10%核增工资总量。与此同时,原有固定工家属的半费医疗制度和原有合同制工人按标准工资15%加发工资性补贴的制度停止执行。企业福利费提取比例的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