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福州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 金能筹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福州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最终全部禁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止、限制养犬工作。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禁止、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禁止、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进行禁止、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实行养犬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七条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及近郊区的洪山镇、台江镇、鼓山镇、仓山镇、盖山镇、新店镇为重点禁止、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近郊区的建新镇、城门镇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单位警犬、科研用犬除外。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独户或新村单元居住;
(3)保证遵守养犬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街道(镇)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由该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每户只准养犬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