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发展公路事业,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维护公路管理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并有对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的公路管理工作,并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