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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发展公路事业,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维护公路管理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并有对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的公路管理工作,并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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