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继续鼓励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农村集资办学,属于农民合理负担,应继续给予支持和鼓励。从1995年起,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到县(市)一级。集资款全部用于学校改造危房、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严禁挪用。目前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应继续办好。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资,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中予以扣除。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为我省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捐资超过学校或学校某项建设总额50%的,可以用其名字命名。
34、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学杂费,由省教委、省物价局根据物价状况下达每年最高收费限额,具体标准由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技工学校由省确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特别困难的中学生应减免学杂费。实行缴费上学的高等学校,要建立贷学金、奖学金、助学途制度。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乱收费。严禁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乱摊派。
35、大力支持发展校办产业。对各类学校校办产业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从1995年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对校办产业贷款1000万元,由省财政适当贴息。
36、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建设的征地、基建、水电增容,免征地方收取的各种配套费。努力增加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资金。学校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化教学设备免征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37、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效益评估制度,健全教育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审计和财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3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议教制度,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均应有领导分管教育工作。各级党政负责人都要定点联系学校,及时了解情况,为教育办实事。把抓好教育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重视教育法制建设,抓紧制订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切实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工作。
39、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选拨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进入学校领导班子。重视在中小学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教育工会、教代会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
40、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教育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情况和教学质量、办学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