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增加对九年义务教育的专项投入。继续在全省进行以初级中学校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和“目标管理”。在1994年的基础上,1995年省财政增拨义务教育专款500万元,1996年再增拨500万元,达到2000万元。地方财政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地、市、州、县必须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比上年的增收部分中拿出5%,设立义务教育专款。
26、进一步动员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各级财政所收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40%,由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省直每个部门和单位,都要结合扶贫工作对口支援一个贫困山区县(市),重点建设好一所乡镇初中和一所小学。各级“奔小康”工作队要把所在点的中小学建设纳入规划。省设立的老区教育扶持专款和民族教育专款,由省开发办、省民委和省教委共同管理,纳入“项目管理”范围统一使用,建立扶持贫困地区特困生、残疾儿童的专项助学基金。
27、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省财政对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专项补助款,1995年达到500万元,以后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逐年增加。
28、设立“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从1995年到2000年,省里筹措1.2亿元,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等条件较好的高校,尽早进入“211工程”。
29、增加省属高等学校基建投资。从1995年起,通过增加投入和调整投资结构,将省属高等学校基建经费由现有的256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
30、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城镇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可比照同类企业的负担水平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31、开征“湖北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从1995年起,对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计征。第二步,待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状况全面好转后,对企业按“三税”的2%计征。“地方教育发展费”的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作为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高等教育。具体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教委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32、积极筹建湖北教育银行。具体办法待中国教育银行成立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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