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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21、改善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国家确认的教师工资(包括奖金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除少数经济比较发达、教师工资有保障的地方可由县、乡两级管理外,一般由县(市)管理。各级财政应保证按时如数发放教师工资。享受省财政工资专项补贴的县(市),对教师工资必须首先考虑,重点保证。建立有效机制,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挪用教育经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2、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各地应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租赁实行优惠政策。已开征的城市建设教育配套费中,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部分应不低于30%。县、镇新建住宅,也应从基建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政府确定。省里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地方建设一批教师公寓。各市、州、县也应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教师公寓或住宅小区,尽快使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23、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民办教师待遇。民办教师由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严格执行民办教师“任用资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制度。从1995年1月起,对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岗民办教师,国家补助标准由每月22元提高到38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更高一些,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民办教师工资由集体支付的部分实行乡筹县管或全县统筹。县(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从1995年开始,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采取“转一批、招一批、退一批、辞一批”的办法,力争在今后六七年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新增民办教师。
  六、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24、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做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从1995年起,全省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达到20%以上。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省本级在1993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达到17%;大中城市应不低于20%;县级要达到30%以上(38个山区县、市应高于35%);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切实保证教育拨款实际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列入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从1994年开始,由省统计局和省教委对各县(市)教育经费支出情况予以统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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