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
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5〕5号 1995年1月18日)
现将《贵州省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大力植树造林,加速宜林荒山的绿化,对提前两年实现基本绿化贵州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验收和表彰造林达标的县、自治县、市、特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稳步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标标准
达标验收标准为《贵州省1989-2000年造林绿化规划指标表》中规定的森林面积指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附件1)。
第三条 验收对象
经自查实现造林达标、并提交核查申请报告的县。
第四条 核查验收
1.自查 申报造林达标的县,按照省林业厅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自查合格,写好造林达标申请报告(附件2),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复核,确认该县造林达标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核查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林业厅。
2.核查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造林达标核查验收技术规定》进行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林业厅报请省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条 核查经费
县自查经费由各县承担。
省核查经费,由申报县预交50%,经核查验收达标的,经费全部由省承担;未达标的,其经费由申报县承担一半。
第六条 表彰、奖励与处分
1997年前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和造林达标证书,并区别达标年限给予奖励。
1998年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县”称号,颁发造林达标证书。
对在1998年仍未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林业厅共同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