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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十八条 现已住有两套公房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控制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必须退出;不退的,全部按市场价计价。
  第十九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方案,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报告,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其他的售房报告,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市房产管理局接到批准的单位售房报告后,应及时对计划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产权审查,出具确权证明。
  第二十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居住在出售房屋范围内的现住户公布批准的售房报告;
  (二)对申请买房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与确认了资格的申请买房人签订《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四)售房单位在申请买房人按《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房款或首期房款后,分别出具“已付清房款”或“已付首期房款”的证明;
  (五)售房单位持下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手续:
  (1)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产权来源证明;
  (2)《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已付清房款证明;
  (4)买房人身份证;
  (5)住房分户平面图。
  分期付款的,须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才能按本条第(五)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手续费可适当优惠,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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