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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申请银行房改低息抵押贷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折扣。
  (五)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公有住房)适用零税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职工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才能享受应付总房价款20%的折扣。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
  住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进行检修,保证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公款对公有住房进行超标准装修,已装修的,其装修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正常装修的,按本办法装修增减单价(见附件二)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已有私有住房又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按市场价计价;但其私房不足职工本人住房控制面积部分,可按成本计价。
  已在本市购买解困房的职工及1993年1月1日后出售私房的职工,不得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 属同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现住房属于职工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可参加原单位房改,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企业职工因工作调动的,可参照执行。
  职工因父母、配偶逝世,其现住房非职工所在单位而该职工又无其他住房的,按职工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其折扣优惠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已逝世的离休干部,配偶为非职工居民的,其住房标准可按一般干部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计算,其折扣优惠由产权单位承担。购买住房超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须经产权单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六条 夫妻有一方在异地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租住。申请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出示异地工作一方租房或未按房改规定买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发生职务升降变动,原来已购住房不再因此再根据折扣优惠办法重作相应的变动;职工购买没有达到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单位也不再按职工的住房标准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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