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米,超过400平方米的应作防火分隔;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处应在二个以上,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四)必须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气设备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应用非燃材料填实;
(四)帷幕(幕布)、窗帘、道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过60W的灯具及其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二)超过60W的灯具的引线应当采用瓷管、石棉、玻璃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三)暗装于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当采用瓷灯口,并在周围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热处理;
(四)各类特效舞厅灯的电动机,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应当加垫防火隔热材料;
(五)霓虹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他非燃材料的基础上,并确定专人负责启闭电源。
第十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熨斗、电热杯、热得快、石英取暖器等电热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