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包括市辖县、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俱乐部、音乐茶座、餐厅等场所;
(四)其他室内游艺、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系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者与承租者,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