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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失效]

  二、加强管理。为确保长江水域内某些特殊区段的安全,长江采砂实行划定禁采区和属地管理的办法。
  1、从芜湖市弋矶山汽车轮渡区上标线至朱家桥码头区下标线这一段长江水域,是我省防洪、交通和通信的要害区域。这一水域内设有公路、铁路轮渡,光缆,码头及锚地作业区,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勘探、测量和工程作业区。因此,这一区域和芜湖市中同轴过江电缆敷设区水域,确定为禁采区。省人民政府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禁采区标志,并负责统一管理,省公安厅进行业务指导。相应增加省公安厅水上治安内部管理机构和芜湖市水上公安人员编制。安庆市过江光缆敷设区水域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按禁采区统一管理。
  2、除上述禁采区外,其它水域按行政区划归属,实行属地管理。沿江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所辖水域的管理,同时承担防洪、航运安全责任。各地应组织经贸委、港监、航道、水利、地矿、邮电、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
  三、明确职责。长江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
  1、省成立长江采砂领导小组,分管省长和秘书长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省长江采砂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沿江各行署、市、县政府由分管专员、市长、县长主管,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辖区内的采砂日常工作。
  3、沿江各级政府要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省人民政府首先要追究行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税收。采砂各项税费征收,可采取由各地采砂管理部门统一代证的办法。
  1、和地采砂管理部门应将国家规定对采砂征收的各类税费分别计算、统一征收,其中税款按税法规定上交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各级采砂管理机构的维护、管理费和水上公安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纳入预算。
  五、严格执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秩序。
  1、凡未按本决定领取采砂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由河道、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扣押船舶,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可以并处一个工作日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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