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
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
(皖政〔1995〕4号)
沿江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迅速扭转长江采砂的混乱局面,确保长江防洪、航运和过江通讯电缆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法开采。长江采砂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依法开采。
1、长江采砂作业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河道、长江航道和港监部门划定。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省水利厅申请领取采砂批准证书,再到省地矿局领取《采矿许可证》,凭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然后方可在批准的区域、时限、浮吊台数等范围内进行采砂。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简化手续,每年两次集中在芜湖市联合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办证时限。
2、由河道、长江航道、港监部门督促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经批准的采砂区域设立标志,标明许可的开采范围,做到安全作业。
3、采砂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有效船舶证书。机驾人员必须经港监部门考核,取得驾驶、轮机证书,方可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采砂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采砂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悬挂标志、信号。
4、坚决取缔大、小吸砂船。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采砂管理单位要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对大、小吸砂船坚决予以取缔。从现在起,经批准在长江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机械化浮吊作业方式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