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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发布《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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