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省委办[1995]3号)
各市(地)、县委,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残疾人工作开始走上正常轨道,社会扶残助残的风气逐渐形成,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是,由于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比较薄弱,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残疾人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省200万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在全省尚未解决温饱的280万人中,残疾人占有很大比例。做好残疾人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全省人民共同奔小康,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资金、物资、基建计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各级政府应单独核定残疾人事业费基数,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适当增加该项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解决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检查各项残疾人工作。县以上政府尚未建立这一协调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起来。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二、全面完成“八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任务
1995年是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各地一定要认真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对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康复、教育和就业等任务,要重点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同时,各地要抓紧开展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依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把上述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在全省进一步形成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当前,各地要把依法组织实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工作重点,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