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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文化厅《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我省电影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市场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销售及其他电影经营活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城乡的电影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片、发行、放映3种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电影制片、发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城市35毫米电影和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许可证(含非经营性)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六条 电影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和经营。
  第七条 允许有发行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具有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在版权限定范围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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