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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三)管理好的或经济效益好的工程管理单位可提前按到位标准收取水费。对个别扬程高的灌区和一些贫困地区的新灌区,以及一些灌区中的新移民,其水费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3-5年内给予适当照顾。
  各地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水利工程实际,既考虑水利工程的需要,又兼顾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出具体的实施水费到位安排,确定水费改革的目标,积极稳妥地搞好水费改革工作。
  六、水费的审批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的审批管理按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水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工程管理权限提出当地水利工程水费核定的基本原则或统一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经济、自然条件相近的地方可实行区域性水价,重点水利工程可按单个供水单位分别核定。具体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费测算依据和水费标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省属景泰川电灌工程(一、二期工程)、引大入秦工程的水费,以及涉及中央、省属重点工矿企业的工业水费,由省水利厅审查,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批准。
  根据成本的变化,要对供水水费进行调整。调整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原核定水费的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费改革,加强水费政策的调查研究,协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水费标准,做好水费的审核和监督,促使水费改革顺利进行。
  七、要全面加强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甘财农发[1991]第136号、甘水财字[1991]第61号《关于贯彻财政部、水利电力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核定以收抵支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财务的以收抵支核报工作,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管理办法。在水费计收管理中,要严格按原水费核定的大修理和折旧费的比例,做好提留积累,并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监督使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向省、地、县水利主管部门上缴一定比例的行业管理费外(计入成本、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八、各类新建水利工程,在规划阶段就要把供水价格作为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内容,实行新水价,一次到位。不能一次到位的个别贫困地区,也要制定出分阶段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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