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水费改革,从1995年元月1日起,各地调整的水费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农业水费
自流灌区水费由计量水费和基本水费两部分构成。(1)量水设施完善的,按方计收,其标准不低于0.03元/立方米;最水设施不完善的,按亩次计收,其标准苗水不低于3元/亩·次,泡地水不低于4元/亩·次。(2)基本水费按每亩每年1-2元计收。
提水灌区(含井灌区)的水费必须保证工程运行管理费,包括工资、电费、工程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并根据扬程高低分别收取一定比例的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基本水费按每亩每年2-3元核定计收,并计入水费成本。
(二)工业水费
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工业消耗水按供水成本加供水成本利润率10-15%核定;贯流水按消耗水水费的30-50%核定;循环水按消耗水水费的15-30%核定。流域内工矿企业自建自管工程,但借助于水利工程取水的,从取水点计收,按当地工业消耗水费的60-70%核定;在灌溉工程上流取水,对农业灌溉用水带来不利影响的,从取水点计收,按当地工业消耗水水费的30-40%核定。
工矿企业在黄河等主要河流上自行投资建设的取水工程但不借助水利工程取水的,不在此规定内。
(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消耗水水费。
(四)乡镇供水水费
生产经营性的乡镇供水水费,按工业水费核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的水费应低于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水平。属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属防病改水和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由政府补助专项资金修建的乡镇供水项目,其用水水费按成本核定。
五、各地农业水费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自流灌区和百米以下扬程的提水灌区(含井灌区)的农业水费,应在1996年达到按成本收费。
(二)百米以上扬程的提水灌区(含井灌区)到1996年应达到的农业水费标准可根据不同的扬程确定:101米至2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85-95%收费;201至3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75-85%收费;301米至400米以内按成本水费的65-75收费;401米以上的按成本水费的60-70%收费;个别扬程高、成本高的提水灌区最低不应低于成本水费的55%。差额部分,由受益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三年内达到成本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