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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决定

  鼓励台湾大企业特别是台湾的主导产业到我省投资,鼓励台商投资于我省属于国家“八五”、“九五”计划内吸引外资的项目,以及我省重点发展的“八大优势拳头产品”、“五个重点传统产业”的项目。在技术、商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台商合资、合作建设经营。
  对一些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只要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对我省经济发展有利,可以适当放宽,实行个案审批。对外商投资试点领域,如商业零售、房地产,鼓励台商参与竞争,对台商可适当增加1至2个试点项目。
  推动金融合作。对台商来川设立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先争取在成、渝两市设立几家台资银行办事处(分行)、财务公司。
  台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做到外汇收支自行平衡。对经批准的台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等,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平衡外汇。
  适当放宽内销比例。只要不需要外汇平衡,可以适当扩大台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台商到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投资设厂,可以不受内销比例限制。
  积极引导台商到我省成都、重庆、德阳的台商开发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投资。必要时也可将省级开发区改为台商投资区,或在区内设台商工业园区。鼓励台湾同行业相关企业群体投资,形成产业带。
  三、大力开展川台两省农业合作
  台湾农业在种养技术、品种改良、农产品加工及市场营销、农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四川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在农业方面同台湾合作有着广阔的领域、潜力和前景。鼓励台商来川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蒇、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其中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台商举办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对台商投资开垦荒山荒坡的,给以更多的优惠和方便。要积极创造条件同台湾联合建立农业开发区,重点引进台湾优良品种,发展高效创汇农业。农业部门、企业对台商引进、推广台湾优良品种和技术有功者,应予以奖励。
  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省政府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的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四、加强我省对台科技和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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