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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继续贯彻省政府川府发〔1992〕173号文件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以“五大体系”建设为重点的水利改革,逐步实现服务职能社会化,投入机制多元化,水利资产股份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水利管理法制化,以进一步增强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生机与活力,加快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水利投资体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实行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全社会办水利。对社会公益型、生产服务型、生产经营型等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骨干项目;对中型工程建设和病险工程整治,今后省上实行投资包干的办法。渠系配套、防渗和小型水利、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由地方负责。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大对水利的投资比重。并尽快建立起水利发展专项基金。以工代赈、以粮代赈、粮专资金、农发资金等各项支农资金和专项资金,都要加大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对非农业建设占用有效灌溉面积的,要收取占用补偿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水利建设,扩大和新增有效灌溉面积。同时,动员、组织工程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资、投劳兴修水利。各地要认真坚持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要积极使用有偿资金和外资。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办法,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渠道。
  (二)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要着重抓好确权划界、清产核资、资产重估等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行使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
能,杜绝转移、平调、“代管”国有资产现象的发生。在产权明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行股份制,落实监管和经营责任。要继续执行发展地方电力的政策,稳定地方电力体制。对新建项目,要推行法人责任制,由法人进行建设、管理和经营。对国有资产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补偿体系,实现保值和不断增值。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和收费体系。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尽快制订水费和电费的改革方案,确定合理的水价、电价标准。通过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合理配置水资源,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电企业能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对国家和省上已出台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和项目,各地要采取措施,落实到位,以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全省水利事业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
  (四)建立完善的水利法制体系。要将水利法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起科学、完整、协调的水法律体系和水管理工作体系以及机制健全、运行有力的执法、监督、检查体系,实现依法治水、兴水、管水。各地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已出台的水法规。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为龙头,进一步理顺部门、流域管理、行政区域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开发利用的产业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关系,切实做到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水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水资源和管理水事活动。要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健全水政水资源机构,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为水政监察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河道监理、水工程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调解水事纠纷,各级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水利设施和违犯水法规案件,打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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