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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是省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管理全省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建立保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保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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