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2号 1995年1月13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将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我省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
《广告法》。
《广告法》是我国广告业的第一部法律,对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广告法》,努力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
《广告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
二、以
《广告法》为准则,规范广告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违法虚假广告。违法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很大,消费者反映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惩炮制、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制止不正当竞争,决不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及时通过新闻媒介爆光。
二是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严禁内部报刊经营、发布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的,一律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发布广告的,按广告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严禁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承揽广告业务。禁止新闻媒介单位成立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翻牌广告公司;已成立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