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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9日)修正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5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四条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
  第五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上级工会有责任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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