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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政办〔1995〕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经过机构改革,一部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规格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定的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变作风,减少文件的要求,同时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对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一、下列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文单位:
  1、各市、县人民政府;
  2、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委、厅管理的副厅局级行政机构);
  3、国家和省双重领导的厅局级工作机构;
  4、省属副厅局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省属各人民团体;
  6、省委所属副厅局级以上工作部门;
  7、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8、沈阳军区、省军区;
  9、国家机关驻辽副厅局级以上行政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0、中央新闻单位驻辽记者站;
  11、省属新闻单位。
  上述以外单位阅读文件,可通过订阅《辽宁政报》解决。需要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周知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布。
  二、文件发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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