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19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标准和地区差及生活费补贴系数,对国有企业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50元离休金、90元退休金和65元退职生活费。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30元离休金、70元退休金和50元退职生活费。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10元离休金、50元退休金和35元退职生活费。
1989元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90元离休金、35元退休金和25元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标准增发离退休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按绝对数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基数。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已建立了离退休和退职制度,且经济条件允许,有支付能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适当增加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一次性各负担50%,1995年纳入统筹项目,其中对发放工资困难,欠缴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也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给予帮助。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对增发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视资金情况,采取分步补发的办法,但最迟应于1995年底以前全部补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