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5月5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宣布失效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面粉及面粉制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面粉及面粉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面粉是指以麦、稻、豆、薯等粮食为原料按规定标准加工成的各种食用粉;面粉制品是指以面粉为原料加工制做的生、熟食品。
第四条 国家对面粉及面粉制品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粮食、商业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加工、储藏、运输、销售面粉及面粉制品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市场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面粉及面粉制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面粉及面粉制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面粉及面粉制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面粉及面粉制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及卫生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
第六条 面粉及面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