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
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川府发〔1995〕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文化厅《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历史悠久,城镇众多,除已批准的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外,还有许多城镇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遵照省政府关于审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等方面专家,对各地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评审,评出了雅安市、绵竹县、什邡县、江安县、大邑县安仁镇,西昌市礼州镇、合川市涞滩镇、德阳市罗江镇、孝泉镇、江油市青莲镇、彭山县江口镇等十一个城(镇)为我省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请省政府审定并予公布。为保护、利用好我省历史文化遗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加快,少数历史文化名城片面追求眼前效益,在建设活动中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使文物古迹遭到破坏,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格局。各级领导要从民族长远利益和城市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工作。在涉及文物古迹的地方进行建设,要处理好建设与保护抢救的关系,建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