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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携带国外先进技术或承担我省科研课题投入生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受益单位按5%-10%的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数额奖给项目主持人。
  --个人引进项目,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投资总额0.5%-2%的奖励,引进什么币种,奖励什么币种。
  --向国际市场成功推销我省产品者,由直接受益单位给予销售税后利润2%-7%的报酬。
  --来陕工作时所带自用科技资料、仪器等,在限量内,海关给予免税进口;在其免税数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出国留学人员来陕,用个人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凭省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陕定居,其自用物品在数量合理范围内免税放行。
  --短期在陕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银行公布牌价购买外汇,并通过银行汇出,或凭银行签发的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自办、领办、合办科技企业的,优先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科学研究取得成就的按国家和省上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领导。海外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其中许多人是国内建设急需的专门人才,鼓励他们来陕工作,是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对留学回国人员中的优秀人才要大胆使用,合理安排;努力创造广泛吸纳人才良好环境,不断改进和加强留学生的派出工作,依法保护留学回国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事厅负责对来陕定居的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安置的协调工作,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安置工作由省教委负责。省人事厅和省教委要按照分工,为来陕留学人员在政策咨询、工作推荐、落户安置、家属安排、纠纷调解以及再次出国等方面提供服务。各派出单位,要指定专人经常与仍暂留国外的留学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本通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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