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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5千多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已有2千多人学成回陕,在各条战线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招人才,现就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凡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其他确有真才实学,为我省所急需的留学人员,不论其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热诚欢迎和鼓励他们来陕工作。暂时回不来的,也欢迎和鼓励他们在国(境)外以多种形式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留学人员的工作安置,要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双向选择,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留学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进入国有、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录用为国家干部,也可申请自办或合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可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陕机构任职,也可在我省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可以来陕定居就业,也可短期来陕开展合作研究、讲学、培训,从事经济技术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等工作。到企事业单位的,若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用人单位可分别向当地政府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安置到西安等大中城市城区内工作的,省市有关部门相应增加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其本人及随迁家属凭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专项控制迁入市区人员指标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入手续。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来陕的,可以复职(其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限),也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其专业,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其专业,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对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来陕的,在工作安置上要与公派留学人员一视同仁。留学人员出国前和来陕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承认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来陕后可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留学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有关部门应专项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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