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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我省住房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黔府常议〔1994〕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健全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并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
  原有的住房资金要经过核定和划转,逐步转入各级住房基金,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全省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全省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委托省建设银行系统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3〕14号)执行。
  售房款、公积金及其他所有住房资金的管理都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7号)规定的比例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均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已挪用的要限期追回,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房改办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各金融单位要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向政府房改部门提供每年建设房总量20%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危解困。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七、做好原有政策《决定》的衔接工作
  原有售房政策按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我省房改中原已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及办证工作的规定》进行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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