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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新房负担价相对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从1995年起,每年提高0.1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为2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交清购房款一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各级政府明确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的办法,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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