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到2000年,我省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原则上1995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后逐步递增。
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新房新租,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仍按《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总量控制在5%以内。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暂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省1994年1月份以后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价格和办法一律按《决定》的规定执行。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逐步向成本价过渡,标准价由省房改办测算公布。成本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每年4月底以前由各地、州、省辖市汇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我省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定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旧房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折扣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